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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唐不闻:《女性活在秦汉》

一名婴儿在秦汉时期的平民家庭出生之后,有比较大的概率活不到成年。

除了医疗和卫生条件落后导致的大量夭折,还有父母主动的杀婴。

父母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选择亲手终结子女的性命:第一,生在了一些不吉利的日子,比如五月份出生的婴儿,在很多地方的习俗里都认为会妨害双亲,三胞胎也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凶兆。第二,婴儿生有残疾或长相怪异,杀死这样的婴儿在法律里也是符合规定的。

第三种也是最普遍的情况:因贫穷而杀婴,这一现象在汉武帝时期甚至达到了巅峰。

汉代的成年人需要交纳 120 钱的人头税,七岁至十四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交纳 20 钱。但汉武帝不仅在未成年人身上加了 3 文,还把年龄降低到了三岁。这一政策颁布后,史料记载 “故民重困,至于生子辄杀”。

事实上人头税并不一定是杀婴的主要根源,抚养孩子的各种费用也许才是。在秦汉时期,把一个婴儿抚养到 6 岁,最低的成本可能也要在 10000 钱到 13000 钱左右。

唯一值得庆幸的是,在这一时期,因为性别原因特别杀死女婴的现象倒还不太突出。

假设一名女婴有幸活到了 13 岁到 16 岁之间,这是秦汉时期最佳的适婚年龄。

容貌娇美的女性在那时就占尽优势,汉朝的铜镜上有 “当得好妻如旦己兮” 这样的铭文,“旦己” 就是妲己,即便是传说中的 “祸水”,看上去人们似乎仍然很喜欢她的 “红颜”。

反过来女子在择偶的时候一方面很在乎男方的经济条件,另一方面也很在乎男方的容貌。一个著名的笑话就出现在东汉时期:说一名女子,东邻男丑而有钱,西邻男俊而家贫。家人问女子的选择,女子表示:想去东家生活,去西家睡觉。

马王堆汉墓里出土的《养生方》里就记载了守宫砂的秘方,说明当时有对女性贞洁的判断,但秦汉时期的贞洁观念和后世还是有些不一样,只在乎是否有婚前性行为,但对再婚再嫁并不在意,不像明清的伦理观那样对处女有一种畸形的狂热。

秦汉的男女一般会选择在深秋至来年的初春时期完成婚配,因为这个时候是农业耕种的空闲季节。

纳妾是比较常见的现象,但仅限于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,娶妻的聘金在几万钱往上到几亿不等,纳妾一般很少过万。

汉代还有另一种特殊的婚姻:即多夫共一妻。

最常见的是兄弟共妻,其他还有父子共妻、朋友共妻。采取这种形式多半也是经济的原因。

汉代的同性相恋记载多是男性,因为女性本身进入史料的机会就少。而这些记载中的同性看上去又都是双性,当然,也可能其中一部分人娶妻是出于伦理上的掩饰。

夫妻生活的矛盾经常会进入法律视野,一个女性会因为以下原因被治罪:

1、殴打丈夫,会被收为官奴。而丈夫如果因为妻子脾气不好殴打她,哪怕打伤了,只要不致残,也是无罪的。

2、夫妻两人如果伤及丈夫的双亲,是死刑,但伤及妻子的双亲,只需要罚款。

3、任何一种乱伦的关系都是死罪,但和平等身份的外人通奸的话并不是重罪。

4、如果丈夫犯罪,妻子很有可能被连坐,除非你亲自告发自己的丈夫。

值得一提的是:秦汉时期,女性是可以作为户主并继承财产的。

在从秦汉律令里理出来的关系表明:当一家的户主死亡后,主要财产继承权依照这样的次序进行传递:儿子、父母、妻子、女儿、孙辈、外孙辈、祖父母、居住在一起的侄子…… 这和清时妇女在宗族里完全没有财产继承权是不一样的。

当然,一个女子也可以在秦汉时期选择离婚和不婚,甚至在齐地有长女不出嫁的习俗,但在国家需要劳动力的时候,就会对不婚不育的女性征收更多的人头税。比如在经历过秦末战争后,刘邦的儿子汉惠帝曾经颁布诏令:15 岁至 30 岁之间的女子如果不出嫁,需要交纳 5 倍的人头税,也就是每年 600 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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